四川两弹城博物馆 Sichuan Liangdancheng Muse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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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两弹城博物馆章程

栏目: 公告 发布时间: 2024-12-16

四川两弹城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四川两弹城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各项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博物馆管理,深入宣传弘扬“两弹一星”精神,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博物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四川两弹城博物馆。

第三条  本馆地址:四川省梓潼县文昌路南段988号。

第四条  本馆是中共绵阳市委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挂两弹城旧址保护中心牌子,机构规格为正处级,委托梓潼县委管理。

第五条  本馆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保护、传承、研究、展示功能,开展红色文化理想信念教育,弘扬“两弹一星”精神。

第六条 本馆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传承和弘扬好“两弹一星”精神,拟订四川两弹城博物馆及旧址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四川两弹城博物馆革命文物和红色资源的调查、征集、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工作。

(三)负责四川两弹城博物馆红色资源的理论研究、宣传交流以及馆藏文物的陈列展览。

(四)负责利用馆藏文物和博物馆阵地组织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馆由中共绵阳市委举办,由中共梓潼县委代为管理。

第八条  本馆的日常工作由馆务会决定,实行馆长负责制,成员由馆长、副馆长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馆务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略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重大举措;

(二)负责本馆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四)负责本馆发展规划、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及全局性工作措施、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五)讨论决定重大建设项目、重点项目投资、重大经费开支、重要经济合同等重大事项;

(六)本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与调整,预算执行情况,重要资产处置、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本馆领导班子分工及调整;科级干部的初步动议,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表彰(表扬)奖励、评优评先、职级晋升和党纪政纪处分等事项;

(八)本馆安全稳定,重大公共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事项;

(九)研究决定财务运行、资产管理、机构编制、基本建设、行政后勤、对外交流等内部管理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讨论决定需由馆务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馆长作为本馆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中共梓潼县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馆业务、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上级部门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馆长指定的副馆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 5 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采用委派或推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为:

(一)举办单位或被委托管理单位代表;

(二)本单位代表;

(三)县级联系领导;

(四)市县文史党史领域代表;

(五)服务对象代表;

(六)教育领域代表。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馆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馆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本馆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五)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七)审议决定本单位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八)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热爱文博事业,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馆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质询权和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为本单位涉密信息保密的义务;

(五)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单位利益;

(六)自觉履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辞呈,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十九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离任委派方代表职位或代表社会界别身份已经改变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违背社会主义道德行为或发表不正当言论在单位内或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理事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馆长为当然理事长,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除规定的理事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副理事长2名,由本单位提名,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副理事长除规定的理事职权外行使的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协助理事长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协助理事长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会按程序委托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五)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兼职秘书一名,经理事会推荐产生,由理事会聘任。该职务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理事会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文件保管等;

(二)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起草会议纪要;

(三)负责协调理事会成员间工作;

(四)完成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临时会议依据所需处理事项,可预见性事项由理事长确认召开。副理事长,全体理事或五分之二以上理事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也应当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重大事项,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提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整理归档理事会会议文案,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下:

(一)审议业务发展规划;

(二)审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审议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理事会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五)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真实、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届次、日期、地点、方式;

(二)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管理层最高议事机构为馆务会。

第三十五条 管理层向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执行日常事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日常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执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党的组织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本馆设立机关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是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本馆改革发展中坚持业务工作与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设置一名机关党支部书记、一名党务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馆设立机关支部委员会 (以下简称机关党支部)。机关党支部书记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机关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求,领导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支持理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依法履行职责,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规则和程序、议事范围;

(三)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党对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变,培养一支高素质干部人才队伍;

(四)领导单位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单位做强做优做大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单位改革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

第六章  藏品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馆藏品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本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文物藏品负有科学管理、保护、研究、陈列展示等责任。

第四十条  本馆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进馆入藏的文物必须办理登账、编目、入库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馆应完备防火、防水、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并设立固定、专用的库房,由专人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馆藏品的使用与研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物利用的各项法规执行,履行必需的报批手续,确保文物安全。

第四十三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体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博物馆条例和弘扬“两弹一星”精神、传播中华优秀文化、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文物藏品严禁出售或作为礼品赠送。调拨、交换藏品必须依照国家文物局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六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如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善、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组织结构、人员招聘等信息;

(二)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公众利益的事项;

(三)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年报、职工大会、新闻媒体和本馆官网。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领导班子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领导班子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本馆章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章程修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四川两弹城博物馆馆务会负责解释。